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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教育   


​国家开放大学石油和化工学院公文管理办法

 

国开石化院发〔20201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开放大学石油和化工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公文办理程序,加快公文处理流程,促进公文处理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及所属各学习中心。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文是指学院在运行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一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进行教学教务活动的重要工具。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归档等一系列工作。

第三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四条 综合办公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学院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 公文种类、格式

第五条 学院公文种类有决议、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等。

第六条 公文一般由保密等级、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等部分组成。

一、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用标明保密等级。

二、发文字号包括发文机关名字、年份、序号,应当在首页发文机关标识下方标明,年份、序号使用阿拉伯数码标识,由综合办公室统一编排。

三、公文如有附件,应当在正文之后,成文日期之前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顺序和名称应与后附文件一致。附件顺序使用阿拉伯数码,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

四、公文应加盖印章。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

十四、公文用纸统一使用标准A4纸型。

第三章 行文规则

第七条 综合办公室负责审核以学院名义制发的文件。各部门起草的文件要求部门领导审阅通过后报送学院综合办公室,经综合办公室审核后,送学院领导签发。

第四章 发文办理

第八条 发文办理指以本学院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用印、登记等程序。

第九条 公文送学院负责人签发之前,由综合办公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行文内容是否合规,方式是否妥当,公文种类、公文格式、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

第十条 公文经综合办公室审核,送学院院长助理审批后,报学院院长或主管院长签发。

第五章 公文归档

第十一条 公文办理完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学院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将公文形成过程中的正本、定稿、有关材料整理,交综合办公室归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学院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开放大学石油和化工学院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