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中国化工教育协会

协会机构


制度规定

中国化工教育协会会员大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会员大会工作,依据《中国化工教育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

第三条  会员大会是本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定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六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七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出席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八条  秘书处在会员大会召开的7个工作日前,必须将大会的主要议题和会议的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各会员单位和代表本人。

第九条  会员大会应当公正、合理地安排会议议程和议题,确保会员大会能够对每个议题进行充分的讨论。

未经讨论的事项,原则上不得在会员大会上表决。

第十条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一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中国化工教育协会理事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理事会管理,依据《中国化工教育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多于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三条  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长可在五个工作日内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

(一)会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理事签名的提议函。

第七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理事会以理事会会议形式行使职权,可采取举手表决或投票方式做出决议。与理事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事项表决时,该理事应当回避,不得参与表决。

第九条  理事会的会议纪要、决议等应当妥善保管。

理事会会议纪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会议议题、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等。

第十条  监事和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中国化工教育协会会员管理条例


中国化工教育协会会员是协会的主体,为了提高协会会员质量、增强协会凝聚力、激发协会的组织活力,依据《中国化工教育协会章程,作为章程的补充,特此制订本条例

第一条  协会办公室设置会员管理岗位,专人管理会员工作。管理人员必须了解会员的整体情况,了解核心会员的主要情况。会员管理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会员管理工作由协会秘书处办公室负责。

第二条  协会会员分类管理

1.按照会内职务: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会员;

2.按照会员单位类型:高等本科教育、职业教育(中职、高职、技工)、企业职工教育培训;

3.按照会员所在区域分全国六大区:东北、华北、西北、华东、中南、西南区域;

4.分类管理的目的是要对每一类别会员代表性进行评估,提高协会针对各类型会员工作的专业化程度。

第三条  协会建立会员档案,会员档案主要包括:

1.会员登记表

2.会员单位情况简介

3.会员的会内工作记录。

单位会员其会员入会申请表要加盖会员单位公章,并按要求流程递交会员入会申请表;个人会员要有本人亲笔签名或用本人电子信箱递交的电子会员登记表。对于登记表上各个项目要真实、准确、全面填写。对于因故退出协会会员,需书面提出申请理由,管理部门要妥善保管其档案。

第四条  协会编制会员通信联络表,对于会员主要情况及全部联络方式都要认真登记,包括:单位、职务、固定电话、手机、传真、电子信箱等,以便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快捷、准确联络。

第五条  对于会员会内工作,要进行会员考核登记。对会员参加活动、缴纳会费以及基于协会开展的各种交流与合作等,都要进行登记,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确定其会内职务是否称职的重要依据。

对于会员单位的社会表现,也要及时登记并记入档案,会员必须做社会公共准则的模范执行者,要为协会树立社会形象,一旦发现会员有不良社会行为,证据确凿且社会影响严重者,要依照章程规定提交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讨论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六条  协会规定理事及理事以上会员均视为单位会员,一个会员单位只能设立1名会员单位代表。

第七条  会员实行动态管理当会员单位代表调离工作岗位时,其会内相应职务也将被自动取消,会员单位应主动申请,调整新的单位代表并报协会会员部门备案

第八条  具有长、副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职务的会员单位代表调离岗位后,新就任人员不能直接代理原单位代表的会内职务,经协会考核、本人同意,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方能接任原会内职务,也可就任新的会内职务。

第九条  会员要坚持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取消会员资格的条件除了违犯法律、欠缴会费之外,还要将会员对其它会内义务的履行情况,如参加协会活动等,作为衡量会员资格及享受相应待遇的主要条件之一。

对此规定如下:

1、不参加活动的各级别会员,对于活动中讨论的事项不具有发言权,也不享受活动现场的其他待遇

2、对于单位连续3次无人参加活动,且无正当理由,本人连续6次不参加活动的,停止享受会内一切会员权利和待遇,只保留会员名誉,并给予警告,对于连续3年或6次以上不参加活动的,视同自动退会处理,不再享有会员名誉。

3、对于连续6个月不参与相应工作的会内领导,包括:长、副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做自动离职处理,恢复原职,需要重新审定其资格并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条  本办法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中国化工教育协会监事条例


第一条 监事是负责监督协会活动并对协会理事会负责的监察人。

第二条 监事由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不得任监事。

监事不得从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中产生。

第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程序;

(二)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督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纠正损害协会利益的行为。

第四条 对协会负责人执行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协会章程的协会负责人向理事会提出罢免建议。

第五条 监事列席协会涉及重大事项会议的,且明显觉得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不符时,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反映情况。

第六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执行。

第七条  本条例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中国化工教育协会选举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会员大会的选举工作,保障会员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依据《中国化工教育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需经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第三条  本会届中增补或变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选举工作由本届理事会负责,增补或变更的候选人由本届理事会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后,经会员大会投票选举产生。

第四条  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上一届理事会负责,新一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候选人,由上一届理事会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在充分酝酿协商的基础上,由上一届理事会全体理事过半数通过表决产生。

第五条  本会会员大会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另选他人、也可以投弃权票。

第六条  本会每次选举,必须经会员大会举手表决产生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

第七条  投票选举前,应当清点核实参加选举的会员人数,出席会员超过全体会员三分之二时,会议方为有效。投票选举时所收回的选票等于或者少于实际参加投票人数的有效,多于实际参加投票人数的无效。

第八条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名额的有效,多于应选名额的无效。选票无法辨认的,作废票处理,废票计入选票总数。

第九条  投票结束后,当众开箱,公开唱票、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候选人得票数多于出席会员总数二分之一时方可当选。选举结束后,必须报国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关变更及备案手续。

第十条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第十一条  本会选举工作,接受国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中国化工教育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分支机构的管理,依据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中国化工教育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协会分支机构是根据行业的发展和业务工作的需求,依据专业领域的划分或依会员组成的特点而设立的专门从事本会专项业务活动的机构。

第三条  协会下设四个分支机构,分别为:

(1) 高校工作委员会;

(2)职业技术教育工作委员会;

(3)职工教育工作委员会;

(4)教材建设工作委员会。

四个分支机构均设秘书处,原则上,主任由协会副会长兼任,秘书长由协会副秘书长兼任。

第四条  分支机构的任务:

(一)团结同业,加强相互沟通、交流与合作,促进行业发展,增强协会的凝聚力。

(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对不正当竞争,制定行规行约,形成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自律协调机制。

(三)研讨产业与市场发展,积极提出相关发展建议。探讨并实践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自律协调机制。

(四)开展技术交流、会员培训和会员咨询服务。

(五)接受政府委托统计行业数据及参与制定相关标准。

(六)承办本会交办的事项或负责协会某项职能工作。

第五条  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本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条  分支机构不再另制订章程,依据本协会章程及相关制度及规定制定分支机构工作条例,报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分支机构在自身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分支机构不得再设分支机构。

第八条  分支机构的设置、变更及撤销须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并形成决议后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后方可开展活动。分支机构连续两年不开展活动的,经常务理事会批准予以调整或注销。分支机构的设置、变更及注销的相关工作由协会秘书处办理。

第九条  分支机构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等职位。由本会会长、秘书长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提出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候选人,经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需报协会秘书处审批。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印章样式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本会同时备案,设有银行帐号的也必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本会备案。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不独立设置账户,财务工作由协会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的印章由秘书处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的年度工作计划及举办的各种行业性活动报本会秘书处备案,经审批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原则上不得以以分支机构名义对外发布信息,如确实需要,应事先向本会请示,经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违反本规定擅自或违法开展活动的,本会除责令其改正外视情节严重情况采取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撤换主要负责人。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中国化工教育协会秘书处例会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办公例会的有效管理,提高办公例会的工作效率,及时准确地掌握工作情况,更好的研究和部署各项工作,加强内部沟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秘书处办公室负责办公例会召开前的准备工作。各部门要将上周主要工作、本周的工作安排及需提交例会讨论的事宜提前一个工作日报办公室汇总,需讨论的事宜经秘书长同意后报协会会长和驻会副会长。

第三条 例会由秘书长主持。协会会长、驻会副会长及秘书处全体同志参加,办公室负责撰写会议纪要。

第二章 例会内容

第四条 例会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以以通讯形式召开会议。

第五条 例会主要回顾和总结上周工作,安排部署下一步工作,研究相关议题等。

第六条 办公室负责编写会议纪要,一般在例会后2个工作日内报秘书长审阅,由协会会长签发纪要。办公室做好会议纪要的备份和存档。

第三章 例会纪律

第七条 与会人员准时到会,不得无故迟到或无故不参加会议。

第八条 与会人员在例会前应做好会议各项准备工作,会议期间自觉维护会议秩序。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属协会秘书处


 



-->